离婚时,多子女、多胞胎必然由父母双方分别抚养吗?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对共同生育的多个子女(包括双胞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有争议时,是由夫妻双方各抚养一个,还是均由夫妻一方抚养?对此,实践中遵循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抚养条件、结合案件其他事实进行裁量。
如果由父母一方抚养全部子女的,每个子女可得到的教育照顾的时间将会变少,同时,亦有可能出现探望困难的情形,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但是,由于多子女、多胞胎从小在相同的环境下成长,相互之间十分依赖,感情联系密切,若是非要把多子女、多胞胎分别交由父母各自抚养,无疑会给他们在情感上、在精神上造成一定的伤害。因此,出于对儿童身心健康的综合考虑,在父母一方其他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越来越多法院出现把多子女、多胞胎判给父母一方抚养的案例。
以案说法
郑某与肖某于2009年2月6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于2010年9月生育双胞胎子女(一儿一女)。后郑某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1.双方离婚;2.婚生儿子由其抚养,婚生女儿由肖某抚养。肖某答辩称,同意离婚,但为了儿女的权益,请求双胞胎子女均由其抚养。
肖某认为,儿女从小一起长大,心理、生理上比其他孩子更有依赖性,不应被视为财产强行分开抚养。庭审中,肖某申请专家证人袁某出庭作证。袁某具有高级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及执业医师资格,其对双胞胎子女分开抚养不利于他们健康成长等方面陈述了专家意见。
郑某对此质证称,证人受当事人个人委托出庭作证而不是受相关单位委托不合法,且证人意见仅为一家学术之见,不能据此认定相关事实;但认可双胞胎子女分开生活不利于他们成长。
法院判决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准许郑某与肖某离婚; 2、婚生双胞胎子女均由肖某携带抚养。
郑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处理上应坚持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本案中,在综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居住生活环境和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兼顾双胞胎子女成长中生理、心理及人格道德方面的需要,认为双胞胎子女确定由肖某携带抚养更为合法合理,最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法院在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时,不仅应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性别、生活与教育环境等各种客观因素,而且还要考虑不同年龄阶段孩子的心理需求、精神需求的特点,以及孩子对抚养权归属的自身意愿,对其他兄弟姐妹的情感依赖等方方面面。从某种意义上说,对抚养权归属影响因素的考量越细致、越具体,越能够反映出法院处理案件的精细化水平,也越能够彰显法律对于公民权利保护的人性化关怀。在有条件的案件中,善于运用专家证人制度能够为律师代理工作发挥非常重要的帮助作用。
本案中,专家证人的运用十分值得借鉴。首先,在专家证人的甄选上,考虑到儿童发展心理学是一门专业的学科,专家证人应当同时具备在该专业领域既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又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享有良好社会美誉度等条件。经过严格筛选,最终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选择了该领域的专家袁某担任此一角色。袁某不仅是当地一所知名院校的专业带头人,同时也经营着一间颇具影响力的心理咨询机构,此外,作为该领域的代表性人物,其理论和观点还经常见诸于报端。其身份完全符合此案中对专家证人的资质要求。
其次,专家证人作证的方式。通常来讲,证人证言既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也可以申请证人直接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及双方当事人的质询。
在本案中,为了使得证人证言能够发挥更好的效果,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采取了两者相结合的的方式:既邀请专家提供书面意见,同时亦安排专家证人到庭陈述,以便让审理案件的法官得以更加直观地了解双胞胎子女成长的心理机制,以便促使法官更多地从孩子的心理发展的科学角度考虑抚养权归属的问题。
本案的代理实践证明,专家证人的运用在个案的司法实践,甚至推动此类型案件审理的精细化和科学化的过程中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在今后此类案件的代理过程中,亦可多角度尝试引入专家证人,在父母双方各执一词时,从专业的角度剖析儿童的所想所需,真正做到从子女的利益出发思考抚养权归属的问题。
以上内容摘自《婚姻家庭案件办案策略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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